《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配发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扩展资料: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没有那么复杂,法定必须办理的就是“一证一标”,即生产许可证(QS)、劳安标志(LA)。
没有法律文件显示必须要有“安全鉴定证”。
至于合格证、检测报告,这个都是“一证一标”办理过程中必须要涉及的材料,有了“一证一标”,自然有合格证、检测报告。
确实是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识。
考过注安都知道,这是基本知识。
不过现在安全鉴定证取消了。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有原题,说的三证一标志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