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权人的立场看,他们最关心的是各种融资方式安全程度以及是否能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等。如果股东提供的资本与企业资产总额相比,只占较小的比例,则企业的风险主要由债权人负担,这对债权人来讲是不利的。因此,债权人希望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企业偿债有保证,融给企业的资金不会有太大的风险。
从股东的立场看,如果举债数额很大,超出债权人的心理承受程度,企业就融不到资金。借入资金越大(当然不是盲目的借款),越是显得企业活力充沛。因此,经营者希望资产负债率稍高些,通过举债经营,扩大生产规模,开拓市场,增强企业活力,获取较高的利润。
扩展资料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净资产负债率的上限,即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9倍,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倍。
并且规定,当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或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采取的对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净资产负债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负债率
负债率越高,债权人的资金偿还保障越弱化,股东的净权益值比例也越少。当负债率大于50%时,债权人的短期投资多于股东的长期投资,此时如果企业利润很好,债权人成为抬轿子的,如果利润微薄,股东成为打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