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也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农村分家协议一般来说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自治,各方达成一致一般有效,但也要看具体情况,有效需要内容不违法,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才有法律效力。
比如有没有给年幼或者无劳动能力的家人留出一定份额,比如是不是在胁迫、紧急情况下趁人之危,比如有没有重大显失公平的条款,有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况,一般来说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扩展资料:
宅基地继承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八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内容合法的分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况,一般来说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协议有效不等于就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是否生效主要看以下要件:
1、双方主体适格。精神、智力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营业执照的法人。
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
3、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间关于分家时的分家协议的效力很看重,然而该行为究竟是否可以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却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
第一、关于分单的实质。民间关于分单的实质,一般理解是在有权分配家产的人和管事的人在场的情况下,所做的正式分配协议。该协议具有约束所有参与人的效力,一经签订不允许反悔。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上,对于签订分单的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此类行为仅仅是一种合乎民俗,但是并无法律明确约束规则的财产分配行为。因此,签订分单的行为从这个意义角度,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第二、关于分单的主体。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民间习俗是,男丁具有分家的特权,女儿尤其是出嫁的闺女,根本没有权利来家里分配财产。因此,很多时候,分单的主体根本没有家庭中女性晚辈的参与和签字确认。但是,从我国现行法律上将,男女平等,更无论出嫁与否。因此,签订分单的主体范围与法定的财产主体范围之间的认同差异,也构成分单法律效力确认上的风险。
第三、关于分单的适用范围。一直以来,分单大多是按照风俗,对家产的分配。但是,有的时候,分单也存在着对于父母抚养照顾的因素在内。由于分单兼顾很多内容,使得其在法律的认定上,存在着多个侧面。诸如,有点像析产协议,有点像遗赠扶养协议,有点像继承权协议等等。因此,分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的不确定性,其风险也无形中加大。
第四、关于分单的证明主体问题。按照民俗民风,分单尤其是农村分单,都是在所谓的管事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的正式家庭会议时签订的。这其中的管事的,起到了见证和烘托正式性气氛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定纷止争”效果。
因此说主体,内容合法的分家单具有法律效力,对分家的各方有约束了。
该协议是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有证人,具有法律效力!
应该有效,具体事宜咨询当地律师比较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