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肯定是错误的。应该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常清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09年的规定就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