弊端为:一旦有纠纷证明不了该公司有权利对外出租该房产,从承租人角度看不好证明合法的租赁关系。如果企业翻脸,要收回房子,那对承租人不利。
没有弊端,房产登记在本企业名下就是本企业的,不管签合同的相对人是否为本企业。但是另一公司的名称利益没受损是前提。
获得房产产权人的追认,租赁合同有效,否则合同的效力总是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
若出现责任、纠纷等手续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