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物权法》第219条第2款和《担保法》第71条第2、3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是拍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只有折价是可以协议的。
2、折价是要协议,其它是自由选择。
3、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流质条款无效的规定。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不包括变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