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求解,急死了!!!!!

2025-03-04 20:59:5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破产财产:第一号房屋,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0万元,专利权评估作价700万元,2008年2月10日该公司(破产人)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50万元。
  2、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A银行可以得到2000万偿额.

回答2:

一、 破产财产
1、第一号房屋价值2000万元
2、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0万元
3、专利权评估作价700万元
4、2008年2月10日该公司(破产人)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50万元
二、属于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优先顺序排在第三位
三、清欠顺序
第一顺序位
1、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共计65万元
第二顺序位
2、欠税款35万元,欠税务机关罚款25万元
第三顺序位
3、向A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800万元,以第一号房屋作抵押,属于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优先顺序第二位,应支付1800万元。
第四顺序位
4、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破产费用为50万元和路人F不幸受到伤害,产生医疗费3万元,误工费和赔偿费5万元。
第五顺序位按比例清偿
1、应向C公司支付150万元的贷款
2、向D银行信用贷款160万
3、其他债务合计为3000万元
本案中
A银行清偿额=1800万
D银行清偿额=(2000+1400+700+150)-(65+35+25+1800+50+3+5)/(150+160+3000)*150=102,73万元
“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

回答3:

个人意见:(1)一号房屋应属于别除财产,因为有抵押权;二号房屋肯定不属于,因为没有所有权;对外投资、专利权、贷款应属于破产财产。(2)我觉得破产财产造成他人损失,仍应由破产人承担责任,应该从清算财产中赔偿。(3)根据破产法,破产费用、税款和罚款、职工工资是优先顺位,抵押权财产也单独受偿,剩下的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所有无担保债权了,所以应该由债权人按比例受偿。(4)B公司的房屋是租住给该公司的,完全可以申请别除的,不列入破产财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