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若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属于合同诈骗。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应当综合界定。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是以占有财物为目的,也就是说其开始签订合同就是为了骗你的钱财。但如果其在签订合同时本身就是一个为了做生意的心态,那么即使其后来违约,其承包的标的并不存在,也应当不是刑法可以评价的。
综合来看,我个人认为其不属于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应当是一个普通民事行为,哪怕其后来违约,也应当是一个普通的违约行为。
合同诈骗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 需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对方时候有补签协议 说明想要和你做成这笔生意 则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 所以不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
民法上如果签订合同时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做法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 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撤销合同,对方承担你签订合同时受到的损失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若果对方明确表示“后来过两个月之后才存在”那就不属于合同诈骗
对方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你有权报警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