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模糊----只能说实际问题实际处理了!也就是看情况了!明白!即折中主义原则了!有兴趣,看看!
行政法关于人的效力
行政法关于人的效力是指法规以人为对象所发生的拘束力。就一般法理而言,法律对于人的效力,其内涵主要分为三项基本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及折中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是以国民为基础说明国内法的效力,认为法律对于本国人民,无论其在国内或国外,均具有合法的拘束力。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本国法律对国外侨民的施行,因与居留地国主权相冲突,极易引起纠纷,故其内容实难切合实际。
属地主义原则是以领域为基础说明国内法的效力,认为法律的效力应以国家领域为范围,凡在本国领域内者,无论其为本国人或外国人,均应受本国法律的拘束。在此原则下,本国国民一旦离开国境则本国法律将对其失去支配作用,反之,居留本国境内的外侨,因受其所属国家及国际法与条约的保护,则本国法律也将无法全面对其施行。故采行此项原则,同样具有缺失。
折中主义原则的内容介于前两项原则之间,既非绝对属人主义,也非绝对属地主义,有基本原则,也有变通补充的规定。大体而言,折中主义乃是一般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现将行政法对此项原则适用的情形分析如下:
(一)以属人主义为基本原则
1.本国法规对居留国内的国民应一体适用,但部分国民基于特定原因享有豁免权,可不受特定法规的拘束。如依法免缴租税或免服兵役等。
2.本国法规对居留国外的本国侨民的适用,受到极大限制。因基于属地主义原则,旅居国外的一般侨民常须受到外国法的支配,本国法律可以追及适用的,主要为有关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及刑法上特定罪行的规定。
(二)以属地主义为补充
即居留本国境内的外侨在原则上应受本国法规的拘束,但有两种例外情形:
1.本国法规中部分法规或条文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国民,而不适用于外国人,或对外国人的适用有限制。此种情形主要涉及依法所能享有的权利问题,因一般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内法上的地位,并非采取完全平等待遇原则,而是采取互惠主义原则,故外国人在国内法上所能享有的权利自然受到限制。如土地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及诉讼权等,须视该国与本国有无外交关系、是否缔结互惠条约、有无国际公约及惯例可循等情形而定。至于部分公法上的权利,须以具有国民或公民资格才能享有的,即使归化人也不得李有或受有限制,外国人当然不能享有。
2.本国法规对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如外国元首及外交官等,这是依据国际惯例所形成的传统,以示对外国的尊重及便利外交官职务的执行。
上述内容是从理论方面就行政法关于人的效力所作的概括说明,可见其实质内容即为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管辖权问题,此项问题与国际法具有密切的关系,故需参酌国际法学的理论加以解释。就实际情况而言,因行政权的客体极为广泛,行政法规关于人的效力大体上也极为普及,部分法规甚至以一般人民为拘束对象,且作为法规规范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可能包括法人及机关团体在内,个别行政法规因其特殊内容,因而受其拘束的对象也往往有不同的范围,即其规范的对象可能有资格条件的限制。总之,行政法规关于人的效力,其适用的范围如何须视法规的内容而定。
1.我国行政法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的方法,行政行为相对人包含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2.除享有外交豁免权者以外交途径解决的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外,在依法追责时若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声明予以保留的条款以除外)。
3.有关规定散见于《著作权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行政法渊源中。
4.一般对涉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在程序方面相对而言更加严格。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