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上述的“人”是指哪些人?

2025-03-02 04:10:1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中,(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所有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回答2:

亲朋好友,或者有债权债务关系等,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