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陆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海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空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大军区正负级(上,中将),省军区、集团军正负(中,少将)、师(大,上校)、团(上,中校)、营(中,少校)、连(上,中尉)、排(中,少尉)
我军的编制基本延续过去的军、师、旅(副师)团、营、连、排。
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