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海牙
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它依据《联合国宪章》和所附的《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4月成立。
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的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当选的法官应具有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院长任期3年。法官与院长均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规约,国际法院受理各当事国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属于国内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法院还可以就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专门机构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各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原则上是自愿的。国际法院以出席法官的过半数来决定司法判决。如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当事国的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判决。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国际法院的正式语文是法文和英文。» http://www.icj-cij.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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