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的原价为134元(因为不到200元不予优惠)
第二次的原价为520元。(设原价为x元。若200
(2)节省了54元钱。(134+520-134-466可得)
(3)能省,能再省26.8元。(合并购买总价为134+520=654元,打折后共花500*0.9+(654-500)*0.8=573.2元。比原来少花466+134-573.2=26.8元)(也可以直接列式为134*(1-0.8)=26.8元)
1、134÷0.9=148.9,没到200元,所以这部分商品未打折。实花134元。
设466元这部分商品在未打折时花了X元。
(X-500)*0.8+500*0.9=466
X=520
所以,两次所购商品原价为134元和520元。
2、520-466=54元。
在此活动中,他省了54元。
1)第一次用134/0.9<200
所以第一次不能享受优惠.
第二次用了X元
(X-500)*0.8+500*0.9=466
0.8X-400+450=466
0.8X=416
X=520
520+134=654
此人两次购物时,如果其物品不打折,值654元钱。
(2)654-466-134=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