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拖欠房租赖着不给,还继续占着房屋门面,请人说狠话威胁。

2025-02-26 14: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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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时应该给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限。
结合您的陈述,对于未重新签合同的续租事实,原合同约定的条件是继续有效的,只不过合同期限转化为不定期合同。此时你有理由随时解除原来的合同或者提出涨房租的要求。
同样是《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子,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房租并利息。

回答2:

租房人拖欠房租赖着不给,还继续占着房屋门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并同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