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赞成说。赞成说认为,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的民事侵权中可以适用,那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适用。因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应贯彻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则,否则,一般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却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既不符合逻辑,对受害人也不公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制裁和教育犯罪行为人。况且,要求犯罪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其具有惩罚的功能,对社会公众又能起到警示作用,这与刑事责任所具有的惩戒、教育功能也是不矛盾的。
2,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给予受害人必要的财产补偿,但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刑事制裁以后,受害人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正待遇,应当在精神上得到抚慰,所以不应该再行请求精神损害。另外,刑事处罚本身已经带有惩罚的性质,不必要再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对行为人进行制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官方采纳了否定说。
我个人认为:
既然是附带的,就是只带必须的,意思 你急的话,可以搭我的便车,但是只带必须品。
否则你 去 民事诉讼好了,那里什么都可以。
既然给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足以给受害人精神上予以安慰。有的受害人家属表示不要赔偿,只要对方坐牢。
对于犯罪人的刑事惩罚,和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是相关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