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一个为成文法,一个是判例法,一个是法典法,一个是非法典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与其说以是否法典化为标志,倒不如说在于是否重视法律的逻辑性与体系性。其实说简单点最大的区别就是大陆法系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而英美法系没有具体的条款,在英美法系里,法官有很大的权力,法官造法是很普遍的现象,而在大陆法系中,这样的情形是不可的想具体了解两者的区别可参照:http://www.lsfyw.net/political/yuelu/system/law/200704/10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