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达到什么级别时,单位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24-11-01 11: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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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构成伤残等级,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医保直至退休。
  二、鉴定为五至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社保,直至退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鉴定为七至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可以终止合同,但应按工伤职工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回答2:

工伤鉴定也是医疗结束后才能申请鉴定,对于医疗期间单位是不得辞退的,但是医疗期间结束后者是双方自愿的事了,你就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了,公司只能给你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加每月的伤残津贴,一般来说一到六级伤残单位按实际情况,如果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安排的其他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七到十级用人单位 不得主动提出

回答3: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及在本单位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4:

不管是几级的
只要是工伤。
单位都不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