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下将别人的照片发布到网上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但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从来就不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它是从使用人的角度来对使用人作出的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并未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作出界定,不能据此就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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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句话并不等价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从形式逻辑上来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该句属于逻辑学上的否命题,包含条件P:“经本人同意”,结论q:“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该句命题可以表述为:“非p,则非q”。经过双重否定,该否命题还原为其原命题 “若p,则q”,即“经本人同意,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此句含义与条文句式含义完全相同。
但如果将该条理解为“未经本人同意,可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条件p未变,而结论已经从原来的q改变为w(可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该命题则变成了“非p,则w”,已经与原命题大不相同,不能从原命题推导得出该命题。
实践中,也不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比如蓄意报复而故意污损公民肖像。因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影响认定构成侵犯肖像权,只影响对于侵权赔偿责任大小的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法院网-朋友圈发布他人照片有可能侵犯肖像权
一般不构成侵犯肖像权,除非以营利为目的。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发布他人照片并进行侮辱的,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1、未经本人同意。
2、是以营利为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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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侵犯肖像权被判担责
新婚夫妇结婚照未经许可被用于商业用途,摄影师、提供者、使用者三方各执一词相互推脱。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邰某等诉被告赵某等肖像权一案,三方均被判决侵犯肖像权而承担责任。
2014年11月,原告邰某与宋某聘请被告赵某在婚礼现场进行摄影,并支付报酬1500元。之后,被告赵某将婚礼现场照片在被告穆某经营的婚礼策划机构中进行内部作品交流,且被告穆某在未经原告邰某二人许可的情况下,以2500元价格将其中两幅照片出售给被告卫东区某饭店,被告卫东区某饭店同样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该两幅照片用于商业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卫东区某饭店、穆某、赵某未经原告邰某、宋某许可,在被告卫东区某饭店营业场所使用原告照片进行装饰,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对其名誉造成损失,也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卫东区某饭店、穆某、赵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向原告邰某、宋某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 侵犯肖像权被判担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网上乱发别人的照片算违法的,侵犯了肖像权,但不等于犯罪,具体的还要根据对方的目的来确定。如果对方是为了盈利而这样做的话,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一. 一般原则
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 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三. 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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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萍乡某体育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方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方某经济损失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6年2月25日,原告方某在萍乡某体育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缴费办理了健身年卡。9月3日,方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分享一条内容“本人今日从易经中悟得一枚瘦身方,现在赠予有缘人”并附九张照片。
9月21日,被告公司的员工易某在朋友圈分享的一条内容“与其找一千个理由证明自己不是懦夫,不如用一个结果证明自己是勇士,坚持锻炼的效果!坚持的人是值得我们佩服的!赶紧加入我们吧!”并附四张照片,其中三张系方某在微信中分享的个人照片,另一张为易某的微信二维码图片。
方某通过好友得知自己的照片被易某擅用,且该条内容已被广泛传播。同日下午,易某将方某的照片全部删除,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沟通,就如何赔偿的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方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利用原告的照片为自己公司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审判-民事案件
未经他人允许,私藏他人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在网上发布别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无论是否盈利,都侵犯了隐私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