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行为不是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应是债务人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朋友借债不还 担保人被判替友还债
人民网合肥8月18日电(记者 苗子健 通讯员 吕昊 林如江)为朋友借钱作担保,到期后朋友不还款,债主一纸诉状将担保人马某告上法庭。近日,滁州市来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向原告陈某支付担保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40元。
2013年12月27日,徐某某、葛某某夫妻二人向陈某借款50000元用于投资购买林场,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马某为担保人。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到期不还款的违约责任。三方还约定,如果徐某某、葛某某到期未能按时还款,担保人马某无条件替徐、葛二人偿还本息。
合同签订当日,陈某通过网银将50000元汇至徐某某账户。还款期满后,徐某某、葛某某未还款,陈某要求马某承担保证责任,但马某也未按约定还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徐某某、葛某某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750元。
法院认为,徐某某、葛某某向陈某借款50000元并订立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方到期未能按时还款,担保人无条件替甲方还本付息”,是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马某应对徐某某、葛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向原告陈某支付担保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40元。
法官说法:帮人担保需谨慎
在民间借贷或金融贷款中,借款人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担保。然而很多担保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十分欠缺,往往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轻率担保,最终“代人受过”,将自己置于困境,甚至造成自己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在为他人担保前,担保人最好对借款人的经济能力、个人信誉有所了解。担保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降低自己的风险。
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明确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担保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朋友借债不还 担保人被判替友还债
不算。债权人主张权利应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或者向债务人的保证人、代理人、财产管理人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