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诉请或者反驳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举证是将证据提交给法院,再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然后再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证据进行质证。
3、举证是有期限的,未能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原则上该证据不能作为庭审的依据。具体的举证期限根据法院送达给你的《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
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人在立案时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果要交换证据的,由法庭通知被告提交证据。
举证期限内举证,接到传票的15天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