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模范能享受什么待遇呢?

2025-04-15 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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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 劳动模范
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回答2: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 劳动模范
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回答3:

劳动模范退休工资浙讧省有否实行.百分之五之十五

回答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有以下条款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以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在职、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国劳模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模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的劳动模范,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五、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实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观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费用补助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的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六、在职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的资格审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的,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给;其他人员的经费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和社区代为发放。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发给。
七、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各地对因遭受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设立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厅每年拨专款主要用于补助省属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
八、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实行一定的优先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九、各地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十、因各种原因撤消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消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