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收益后再向其追加的行为。根据《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直接于其他居民取得的收益。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
因此,境内居民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符合上述规定的法人股东(居民)不需要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