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被开除了,我应该得到些什么赔偿。

2024-11-18 2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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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单位解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按工作年限补偿2个月工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补偿标准
因为入职超过一年没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合同
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这个要看单位裁员是否有按照正规程序向人社局报备,如果没有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回答3:

你可主动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电话12333,周六周日不上班)去申诉举报,主张双倍工资补偿(6500*11=71500元),并主张补交两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