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达国家在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中十分注意版权保护,不经版权人的许可,不得将成果以任何形式或用任何手段进行复制或传播,也不得储存于任何性质的检索系统中。各国的地质调查局通常只掌握成果或数据的使用许可证,版权则由国家联邦或其他机构控制。例如,英国地质调查局作品的版权属于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NERC),英国地质调查局知识产权管理处授权代表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颁发成果使用许可证,而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出售的也不仅是实际数据,而是使用数据的许可。
1.加拿大
加拿大《版权法》规定了任何产品的版权,包含原始的地理数据库的期限。政府作为版权拥有者,有以任何方式使用数据的专有权利,以及对私有和公有的使用者或者组织授权的权利。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成果版权的法律依据是1968年《版权法》(1980年和1984年先后两次修订)。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按许可条件向客户提供资料产品。版权在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数据中都始终保持,即便在不收取许可费或版税的情况下,以及另一方在数据的使用上被授予广泛权利的情况下也是这样。例如,对于可以从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网站上下载的大多数产品都不收取许可费。然而,澳大利亚联邦依然保有数据的版权,顾客必须遵守许可条件,这些条件在下载时一并提供。
3.英国
英国地质调查局为了不使版权受到侵犯,凡与作品版权有关事宜须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一般情况下,须持有特定的版权许可证,而且须缴纳适当的年费才可复制英国调查局的作品。持许可证的受证人有权按规定摘录英国地质调查局的图件和其他文件转给第三者。但这种许可证的持有人无权将英国地质调查局的作品当成其自己的作品,也无权以这种假象发表作品。具体规定如下:(1) 作为版权所有者,BGS有权根据1988年《版权、设计专利法案》采取措施防止侵害,或针对未经许可的承包商或是使用非法复制品的承包商的直接侵害采取行动;(2) 为了确保版权侵害不会愈演愈烈,必须对具体项目的版权许可加以限制,即必须获得版权所有人的授权;(3) 通常,BGS资料的重新制作要通过一项特殊的版权许可,并支付适当年费。年度许可授权获得许可的人将BGS地图的具体摘要以及其他文献提供给第三方。许可并不意味着BGS资料归获得许可者所有,也不意味着获得者有权发布这些资料,无论其是否故意。(4) 获得许可者应注意,除非已经预先从BGS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获得许可,第三方基于获得许可者的许可取得的BGS地图之复印件,不能为了传播进行再复制;(5) 一项BGS版权许可并非适用于所有数字化复制或改变的形式,这种复制或改变必须经过特殊许可,它不适用于对BGS资料其他任何进一步使用的情况。任何进一步使用都必须另行审核。BGS相片资料的使用也需要另行许可;(6)BGS资料顾客若有要求和许可申请,可与BGS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