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是植物检疫机构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给予的处罚。
(1)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5)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况给予以下行政处罚:①罚款:是植物检疫机构对违法当事人在经济上的制裁。植物检疫机构行使罚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将罚款决定书通知当事人,并注明罚款数额和缴纳期限、转账银行及账号等,以便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罚款。②没收非法所得:是植物检疫机构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如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所获的资金等,进行的经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没收。③责令赔偿损失:如果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失,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④责令改变用途:是植物检疫机构对违法当事人植物和植物产品使用权的剥夺。改变种子、苗木用途,主要是不得用作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