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主要刑法法典。正式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共30卷﹐460条。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非常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作为制定明律的指导思想。鉴于元末“条格繁冗”﹑“其害不胜”的历史教训﹐他提出了“法贵简当”﹑“当适时宜”﹑“当计远患”等一系列立法原则﹐并根据明初的历史条件和统治经验﹐吸取唐律及宋﹑元各朝律中有利于加强封建专制的内容﹐百般斟酌﹐制定了这部《大明律》。
立法经过 《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30年。明建国前一年﹐即朱元璋吴王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长等根据唐律(见唐代法规)撰律285条﹐同《大明令》一起刊布天下。为了制定一个“轻重适宜”﹑“百世通行”的《大明律》﹐从洪武元年(1368)起﹐明太祖命儒臣4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20条﹐作为他制定明律时的参考。洪武六年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每一篇成﹐辄缮书上奏揭于西庑之壁﹐亲御墨为之裁定”(刘惟谦等《进明律表》)﹐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遵守。洪武七年所颁《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律﹐共30卷﹐606条。洪武二十二年﹐根据明初20多年法律实施的经验和实际需要﹐明太祖又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一次更定《大明律》﹐“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鉴于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不再设立宰相﹐而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中书省职权﹐故洪武二十二年所定《大明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隋唐以来沿袭了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至此一变。到洪武三十年﹐又将二十二年律中畸重者78条加以改定﹐同时﹐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律文460条之后﹐正式颁布天下﹐命子孙守之﹐永世不得更改。至此﹐《大明律》的编纂工作便全部完成。《明史?刑法志》说:“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整个明代﹐朱元璋所定《大明律》﹐除附在后面的《律诰》在明中叶被废不用外﹐其正式律文一直被视为“历代相承”的成法﹔有时变通﹐也只是把一些补充条例附于其后﹐律之正文从未更改。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