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024-11-15 20:41:5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个人意见:你所说情况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由于拖欠时间很短,造成的影响也就很小。如劳动者以前未对此提出异议,现在直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正确处理方式应在单位拖欠工资后提出书面异议的文书并保留证据或向管辖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单位长期拒不改正后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回答2: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包括您所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但这种单位有过错的情形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如果你的单位只是迟延两三天或偶尔出现这种情形,那这种过错程度不足以让法院支持你的诉求。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回答3: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