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案例分析,行政法的!

2024-04-25 03: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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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例一、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针对的对象特定,直接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如指定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排除了乙、丙、丁三家。2、适格被告有市政府、市工商局和卫生局。因三个行政机关都实施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属于于行政确认性质。工商局、卫生局不能据此吊销乙丙的证件。 案例二、1、正确。派出所没有拘留权。2、不合法。3、正确。因是两个不同种类的处罚。4、应以上级复议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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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一 1.行政执法行为(狭义的),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显然他是根据97年有关屠宰行业的条例来实施的行为。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他是针对特定的人作出的影响相对方权益的行为。 2本案被告应是卫生局和工商局作为共同被告。因为二者均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3无权,还有一个前置程序即是行政复议。(所以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二 (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