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所以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的话,男女平等是不区分儿子或者女儿的。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做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份额享有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一方去世后,配偶以及子女未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则此时,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配偶与其它子女具有家庭关系,所以其对房屋同样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任意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处分。
所以除非父亲去世时留有遗嘱把遗产留给儿子,否则三个女儿都享有继承权。未经三个女儿同意,母亲不能擅自决定将房产给儿子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