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影响量刑。
如果说吴啊萍能够提出自己精神疾病已经影响到思维能力,并且已经达到无法控制自己言行的程度,那么她可以免除处罚。如果其疾病对行为有一定影响,但还是能够能够控制行为之人,则有可能会减轻量刑。但根据吴啊萍在被抓后的表述内容,以及精神状态,笔者认为她虽然有心理问题,但并不属于行为不受控制类型,最后做出如此举动,完全是在吴啊萍深思熟虑下的选择,并非无意识,因此不应该以精神疾病为由,免除或减轻刑罚。
按照吴啊萍的行为,我们应该可以定性成寻衅滋事,将战犯供奉在公共场合,属于严重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安定,影响公民情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由于该案涉及到供奉问题,并未涉及到闹事起哄,造成殴打结果,所以性质会比较特殊,具体如何论断,还是需要有关部门研讨后才可以有定论,但有一点是值得注意,如果吴啊萍最终获刑太轻,可能会引发公民愤怒情绪,而这样的情绪并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也会影响法律对这类事件的震慑能力,毕竟好事传得不远,坏事学得很快。如果这件事没有一个痛入骨髓的惩戒,未来全国各地恐怕都像雨后春笋般冒出这种行为。
法律之所以能够减少犯罪,就是因为他足够强大,在犯罪者评估风险时,如果获刑概率以及标准远远超过他们会得到的利润,那么弊大于利,犯罪几率会下降不少,可如果相反,则法律在这些人眼中,形同无物,对他们起不到任何阻碍作用,甚至有些还会成为鼓舞他们犯罪的依据,让他们能够钻空子,做出一些违法乱纪之事,却不用承担责任。
不会影响定罪量刑,这是由于它他从事相关事情时他的内心以及想法非常清晰与理智
他的心理情况虽然很后悔,但是并不影响整个定罪量刑的最终结果。
应该是会影响的,毕竟一个精神状态不好的人可能会做出不可预估的行为。
鉴于吴在之前的心理情况,她可以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评定当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病情尚未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还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辨认或自控能力确实有所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