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不可以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0、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房房租。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收据,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
11、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房房租。租住非保障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租房合同(协议)及正规发票,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
12、放宽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m²(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凭个人申请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购房合同、专用发票或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1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低于10元的余额。
14、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临时救困济难。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父母房子通过买卖过户给子女了,父母不可以凭子女的购房发票提取自己帐户的公积金。
因为买卖双方是直系亲属,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规定,次类过户,不能办理买卖双方名义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不能。
只有购房者能提取他个人的房产公积金。卖房者不能提取。
除非父母是已退休人员,可以申请退休全部提取自己的公积金。
不可以,属于两户,不提供公积金提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