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地址可以认证吗

2025-03-10 07: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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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地址,不属于税控范围,不会影响对方认证。但是,假如对方税务机关较真,发票上的地址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地址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是可以不让抵扣税款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废,贵公司取得发票已经认证,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回答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地址,不属于税控范围,不会影响对方认证。但是,假如对方税务机关较真,发票上的地址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地址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是可以不让抵扣税款的。

跨月开错的专票处理方法:

1、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填写信息后打印。 

2、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界面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

3、上传成功后生成信息表编号。 

4、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