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停职行政拘留后不能再当警察。
违反警察必要时可以停职、禁闭。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