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首先要看损害后果,如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且负主责以上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单单交通事故而言,不论后果是什么,属交通肇事,不算故意伤害。因交通事故是因过错过失造成,不能说是有意去发生事故,否则就算故意伤害了。
如果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那肯定套不上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起码要全部责任,而且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才能够考虑。不过,定为过失伤害比较妥当。
故意伤害就意味着肇事者和受害人之间有仇怨,以至于肇事者有预谋地伤害受害人。
应该以交通肇事处理。
属于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