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是职工对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通俗说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是这样规定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买断工龄”说法早已被国家政策禁止,“买断工龄”的法律实质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下面为最新的法律规定: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买断工龄”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买断工龄”前面是个“买”字,即员工将连续工龄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以年工龄计价,不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连续工龄的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
由于其他企业建立时间较短,与员工一般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无续签之意,劳动关系就自然结束,企业一般不会也不可能支付工龄的买断费用。
“买断工龄”的做法,从积极意义上看,只能理解为企业减员增效。企业在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将非核心的工种、部门剥离出去,开拓新的产业;将过多的冗员分流出去,从事企业外协服务或第三产业,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
但是,已经“买断工龄”和正在“买断工龄”的企业有几个是属于此类?当然,也有些“买断工龄”的企业的确很困难,亏损一年比一年多。负有连带责任的“婆婆”觉得长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钱“买断工龄”,关闭企业,把职工推向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龄
“买断工龄”是职工对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通俗说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是这样规定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买断工龄”说法早已被国家政策禁止,“买断工龄”的法律实质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下面为最新的法律规定: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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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买断工龄”前面是个“买”字,即员工将连续工龄一次性卖给企业,企业以年工龄计价,不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连续工龄的费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自此再无干系。
由于其他企业建立时间较短,与员工一般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无续签之意,劳动关系就自然结束,企业一般不会也不可能支付工龄的买断费用。
“买断工龄”的做法,从积极意义上看,只能理解为企业减员增效。企业在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将非核心的工种、部门剥离出去,开拓新的产业;将过多的冗员分流出去,从事企业外协服务或第三产业,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
但是,已经“买断工龄”和正在“买断工龄”的企业有几个是属于此类?当然,也有些“买断工龄”的企业的确很困难,亏损一年比一年多。负有连带责任的“婆婆”觉得长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钱“买断工龄”,关闭企业,把职工推向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龄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著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相关背景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剩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