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说的是,劳动者非本人原因,比如受原单位派遣,到另一个新的单位工作,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新单位合并计算。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以后与新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将原单位已经补偿的年限扣除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总的年限算,向新单位要。
但需要注意的是,你要证明换单位是非因本人原因,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这个要看你们用不用新签署劳动合同,如果新的公司和原来单位是同一个注册集团之下,不用更换合同,你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只按照合同的年限来计算的。
如果要更换劳动合同,肯定要和你协商的。会通知你的,到时候就协商好。如果没有协商好,你可以拒签新合同,而原合同终止就要给你赔偿金。
如果之前没有给付给你补偿金,现在按照总年限算
1、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根据总的年限算向新用人单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