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费用-质量罚款
因质量问题被扣款,应该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举例:
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入后:
销售实现时:
1、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让的金额)
应交税金-憨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折让的金额*17%)
贷:应收账款
实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05-16)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之规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其产品质量问题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客户支付的质量赔款,构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支出的一部分,可在税前扣除.另外,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之规定,在质量赔款的情况下,因非属货物买卖等经营行为,公司无法取得相应发票,其税前扣除的凭证应予完备.销售折扣与折让,是指企业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可以发生在收入确认这前或之后,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并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贷 :应收账款发生质量赔款时,最好收到相关的证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质量赔款贷: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