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扰了,车险代为求偿的流程!

2024-11-06 16: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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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种情况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代位求偿流程复杂,己方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先行赔付,除非是涉及人伤抢救垫付医药费的情况。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此规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为: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亦可以是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
(2)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为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在未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为赔偿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无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它仍由被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所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