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整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近似判断,应当以商标构成要素、知名度和显著性、使用人的团闷埋意图、商标使用历史和现状四个角度综合判断,不应认为由于诉争商标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中,就简单、机械的判断构成商标近似;
2.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要采取“整体比对、要件隔离”的判断标准,更要注重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判塌蚂断为标准;
3.知名度和显著性在注册商标近似的判断中,有超越其他要素重点考量的可能性,需要个案具体分析;
4.使用人的意图来源于侵权法的适用,但需要就申请日、地域性和是否具有构成要素混淆的前提进行判断;
5.判断注册商标近似的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商标使用的历史因素和现状,才能做出既保护商标权利人权利,又衡平商业利益、公平竞争的判断。
当前,在商标行政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存在一种常见的裁判罩尺倾向:即只要是完整包含了他人在先或在后商标标识,就会被认为构成注册商标近似,从而导致大量商标不能得到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