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立一个这样的部门法恐怕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就目前我国的立法状况来看,没有必要。而且这个说法也欠妥。保护了大学生,其他人兼职是不是需要保护?关键是要把大学生列为劳动法保障的劳动主体。其实这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原来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大学生兼职不用签订合同,当然是很不利于学生这一类劳动群体的。
如果立法者还没有重视到这个问题,这个信号就很危险了。现在不是在开会么,估计会有代表提交提案的。大家都重视了,话题大了,解决的速度也就快了。。。
下面一篇报道说得挺详细了。
四川新闻网消息
备受关注的“洋快餐时薪”问题,将兼职在校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推进了公众视野。现在兼职打工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方式,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假期打工挣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越来越普遍的在校学生兼职不视为就业又视为什么?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约?其人力成本标准如何确定?其权益如何受到保护?……昨日,成都、广州等地相关政府部门、企业、法律专家给出了各种看法。
争议
观点1
兼职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前晚,四川麦当劳公关部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四川麦当劳的兼职人员与公司没有正式建立劳务关系,只是有劳动协议,因此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有区别的。正是因为兼职这种用工方式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所以虽然其工资标准只有每小时4.1元,但是与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相悖。
同时,据新快报报道,广州肯德基方面回应“时薪违规”报道时说,“在校学生的法律身份特殊,因此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
观点2
法律对学生兼职界定不明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监总队黄林琰总队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立法方面的注意;而社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也需要明确。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也表示,对于学生之外的人员,只要是企业按全日制标准用一天,就要买社保,但学生则不然。由于学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学生实习和见习,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因此相对而言企业也喜欢用兼职学生,这样工资待遇低一些。因此,劳动法对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的保护,是有欠缺的。他建议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应有政策,一方面保障企业的利益,同时加大对兼职学生利益的保护。
观点3
在校生打工应受劳动法保护
中国劳动法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表示,除去实习和见习的情况,在校大学生只要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就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保护,理所当然也适用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对于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鲁英认为这一规定没有对已经成年的大学生个人的人格给予重视,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兼职打工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且违反了《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应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