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咨询,老板不想让我做了,让我主动辞职,我如何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2025-03-22 23:46:17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但1是要有你不胜任工作的证明材料,2时必须经过培训或转岗才行,并且要给补偿金的;
拿10个月补偿;
无固定期限合同两个条件,2008年以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和在企业工作10年以上,你在公司干了十年按道理说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就你目前情况看建议和公司协商解决只要补偿基本达成一致就算了

回答2:

即使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经过岗位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你满十年不满十年半的工龄支付你10.5个月(因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有同样规定)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未签订的应当支付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到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

回答3:

你就不用辞职就可以了,其它他们要怎么弄,就让他们弄吧,保留好你的出勤记录,加班记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凭证,公司就算有法务部也只是能合理规避风险,也不能把已经存在义务和赔偿责任给抹掉的。

回答4:

加我聊聊 似乎我的回答被屏蔽了

回答5:

1、认定你不能胜任工作,必须得有证据。不是某个人说不能胜任就不能胜任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必须支付赔偿金。
2、如果赔偿的话,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赔偿,你可以自己计算。按你这种情况,应该累积计算。

3、公司是应该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回答6:

老板要求你辞职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依法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根据你工作的时间,工作每满一年赔偿2个月的工资,你工作了时间,公司应该依法支付你20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