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你的意思就是个人与集体的冲突,或者少数派与多数派的冲突。
确实,如果按照团结至上为原则的话,少数人永远受多数人的统治,容易形成托克维尔所谓的“民主的暴政”。
但有一个问题,即少数与多数,究竟谁更重要,一方面这从理论上很难说清,另方面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论,所以就我的知识面来看,哲学家说话都很小心严谨不会让人揪住小辫子,他们有讨论过必须保证少数人免于欺压的论题,但一般不直接讲保护个人的机制比团结或集体主义更重要。
这方面的名言,一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里面提到,在一个良善的社会里面,任何一位守法公民都不会惧怕任何他人或势力;二是小穆勒,又称密尔在《论自由》对社会自由所下的定义,即只有当个体行为伤害他人时才能动用集体的力量加以制止,否则不应受任何干预。我说的都是大意,没有精确地转述原文,需要的话你可以百度一下,或找这两本书来翻翻,两书都很薄且内容深入浅出,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可读读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罗尔斯的《正义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