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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贵州法律达人团王致富法律资格,现就你的实际问题帮你解答如下:
依据《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等的学校教育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的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结合上述引用的4个法律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本人认为,在本人所住居民楼里开办幼儿园免不了会产生学生吵闹、音乐声、铃声等噪声,其业主对房产的用途已超过了居住的用途范围,其行为属于改变用途的行为,理应用应得到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此处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受噪声影响的周围居民,因此并不限于办幼儿园所在的整个大楼,其他附近的其他楼也许会受到噪声影响,那也是利害关系人,有的楼房大、楼层多,离得远的业主即使住同一大楼也不一定是利害关系人,这关键要看噪声是否对其有影响。
在利害关系人有多人时,应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决定,如果多数业主意见与自己意见不统一从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照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办学时应审查其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办学条件,通常情况,住宅无论从空间,环境,学生活动场地等都不适宜办学,是很难得到许可的。即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硬是放宽认为可以办学,那也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程序上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利害关系人申请,需以听证情况来作出是否许可办学的决定,否则业主可就批准办学的行政许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办幼儿园的,属于非法办学,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案查处、取缔、处罚,同时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你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对方涉及侵权,可以起诉解决。
您好!那物业管理也有连带责任吧!这样业主可以去交物业费吗
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