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丙,乙无权追回手机。甲属于无权处分人,而丙不知手机为盗赃物(善意)且支付合理价格。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关于丙的损失应该由偷盗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甲
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手机,乙无权要回。如果要回,也必须支付丙手机的费用,然后向甲追偿。
丙若是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话,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新的物权法规定,丙不需要交出手机,但丙若认识甲则必须提供信息给乙,乙可依法向甲追求损失
当然由甲来赔偿了。乙无权要求丙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