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违法!学校没有权利搜学生的包和行李.
遇到这种情况,我会笑着告诉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搜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已经明确拒绝你们的非法搜查行为,如果你们还要进行搜查,你们必须先写下一个搜查证明,以方便我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你们愿意提供书面证明,你们就搜查吧,呵呵!”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五节搜查的规定,你们肯定不是合法搜查的主体,即使是侦查人员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也属于非法搜查;即使是侦查人员如果不是抓现行犯,如果不出示搜查令进行搜查的,也属于非法搜查。也就是说,就算现在KTV有公安,如果没有合法授权,出示搜查令,也属于非法搜查,轻者构成行政责任拘留并处罚款,重则构成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搜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过我的普法,你们仍然想冒险的话,我是不介意,呵呵”
我估计说了第一段就基本解决问题了,没有人为了搜查冒险被拘留并处罚款,甚至入狱,因此,说第二段的时候,完全就是为了进行普法了,呵呵。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随身携带的普通背包,是被搜查人人身的扩张。法条中对他人身体的搜查,不仅仅指贴身搜查,而且指对受害人控制的物品包裹的非法搜查。
法律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二章第五节 搜 查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违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不受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搜查应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学校不是公安机关当然没有权力搜查了,你可以依法维权。
完全违法,警察都要搜查令才能查,再这样你直接打110
是违法的
学校没有权利搜学生的包和行李
不合法
主体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