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问题

2025-03-03 17: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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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B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应该不予以行政处罚并结案,不需要再次移交。

回答2:

个人认为一般行政执法程序为先立案再调查,调查清楚无违法事实的可以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注明情节,直接予以结案。立案与否其实不是重点,如果说B为了防止其他部门追究其不作为,那进行立案程序更妥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