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中情况是属于两个人都对本次损害是没有过错的,应由双方共同分担民事责任,所以是可以协商共同分担本次的赔偿的。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中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
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对损害行为均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是,体育运动本身充满着危险性,参加运动就表明参加者自愿承担运动中的风险,只要不是故意或者违反规则伤害他人,对此都不需负责任。
请参考:篮球、羽毛球、足球运动受伤自行承担责任判例http://www.055110.com/fl/3/1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