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经商有何政策?

2024-11-08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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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进一步走开新时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路子,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团职干部和营职干部服役期满20(以及相应的技术干部)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2003年对条件做出了进一步的放宽。并规定了对自主择业的优惠政策(楼上所说内容)。但是从实行这项政策实行的情况来看,由于军人经商的经验等问题,这条路子走的并没有达到国务院军转办的期望,现正在探讨2007年以后的军转安置办法。因此,军人转业选择经商还是应该慎重考虑的事。

回答2: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第26号
文件有明确规定: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
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
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文件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文件生效前已
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
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该文件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