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此,销货方不能随意作废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一定要作废,必须经销货方所在地的国税局同意,通过金税系统进行调整,购货方也要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作进项税额转出。
你单位把已认证抵扣的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去,让对方开正确的发票给你,你单位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月初申报一起申报上去。
近期公司多次出现“公司已认证却被供应商违规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导致公司次月发票抵扣认证信息与对方抄报税信息比对不符,出现税务预警。鉴于此,各部室应对“公司已认证却被供应商违规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凭证摘要注明原因,并让供应商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中需明确供应商违规责任,以规避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