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朔及力问题

2025-04-28 12:10:5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这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意思就是说在新法颁布前犯罪而在新法颁布后尚未宣判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法规定的法定刑较轻的情况下,就适用新法。
现在稍微有些争议的是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最高检、最高法于2001年颁布过《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承认了其有溯及力,也是从旧兼从轻。但我国学者张明楷认为解释不是刑法本身,对现行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刑法施行之后施行的,就得按解释适用刑法,也即刑法解释不能从旧。

回答2:

刑法一般是无溯及力的,但不是绝对没有,刑法规定的溯及力是指在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下无溯及力,而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下就有溯及力。比如故意伤害罪,修订后比修订前重,如果是在修订前犯罪,修订后审判,就不能适用新法而应适用修订前的规定,这就是无溯及力。再如一般盗窃罪,修订前有死刑,修订后无死刑,如果在修订后审判,则应适用新法,不能判处死刑,这就是有溯及力。

回答3:

如果是在新法实施前犯的罪,而在新法实施后生判的适用新法。如不是,适用旧的。

回答4:

从旧兼从轻,定罪量刑的原则